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6-18-04

                                                   学位办[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条件

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4年7月31日。

(二)报名方法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6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在“学位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4.html)向社会公布。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28日至31日。

(三)资格审查

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组织,在录取前进行。报考者本人填写《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五,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学位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www.cdgdc.edu.cn/scb.zip),贴本人近期二?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与其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一并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人员和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先取得相应省级管理部门同意(见附件二)。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的考试,除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外,使用同一试卷。《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考生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报考单位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全国联考时间为2004年10月23日、24日。

教育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等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有关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在本校网站公布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课的考试信息。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 “学位中心”组织。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一;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四。

(三)2004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限额按招生单位下达,在总招生限额内各单位自行确定各二级学科招生人数,每个二级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录取数据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宜

(一)对于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统一安排,认真负责,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所递试卷与考生所报领域不一等现象。

(二)各招生单位参照培养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三)学员在报考(或被推荐)招生单位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

(四)各招生单位录取考生的联考成绩,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2004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农业推广、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2004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抄送:有关部委人教司(局),教育部有关司局,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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