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注册制强化六大责任
发布时间:07-21-15

《 国际金融报 》( 2015年07月20日   第 17 版)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又成为了市场讨论的焦点。

  其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健康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这是将公司上市交还给市场的表现。日前,在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主办的“2015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高峰论坛”上,笔者指出IPO注册制的核心主要体现在发行上市者或上市公司有责,为发行上市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人有责,为股票发行提供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会计事务所有责,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注册文件法律证明的律师事务所有责,即“卖者有责,买者有责”。

  注册制主要强调发行人和发行有关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承担责任。这其中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六方面的责任。

  第一是发行有责。谁发行谁有责,如果公司是股票发行的最大收益主体,也是股票发行的最重要的责任主体。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比如欺诈发行上市、虚假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本身,外加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大股东等,在上市公司发行中享受收益的同时都要承担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衍生责任。

  第二是荐者有责。保荐人也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的自然人。保荐人是股票上市第一把关者。目前,由于保荐人个体本身不具有重大的责任,他拿到巨大收益的同时,对项目没有担责,这是不对等的。有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有的保荐人甚至可能在公司上市过程中过度包装。注册制改革显然离不开保荐制度的保驾护航,离不开保荐代表人的尽职尽责。保荐人就应该“优先”承担责任,对于保荐机构应该承担兜底的责任。

  第三是审者有责。股票发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承担责任,包括经营业绩、公司状况审计和资产评估的责任。为什么要强调它们的责任,就是要确保这些机构在收集财务数据准的过程中,遵守的公信力。如果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自己的利益,在资产评估中作假,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所谓审者有责,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都要承担重大审计的责任,不能出了问题就全摊在签字保荐人上,上市公司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担兜底的责任。

  第四是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股票上市人递交或者公开的注册文件中,一些公司的合法性的文件都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确定,所有公开注册文件都应该具有完全的合法性、合规性,如果注册文件有伪造的,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要承担更大的兜底责任。

  第五是卖者有责。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后身价翻了好几倍,由于股票发行价格存在溢价,一般都不会低于每股净资产,而作为新股在二级市场又会收到连续追捧炒作。因此,这些高管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在股票上市后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而我们要强调的是,在股票上市后,这些大股东、公司高管不能随意将手中的股票卖出,即便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是买者有责。在注册制的环境下,买股票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就是“自己为自己负责”。在现行的核准制下,投资者总认为新股上市都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存在公信力,因而提高了他们的估值溢价,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一种依赖。今后,这种思维应摒弃。

  (作者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原文链接:paper.people.com.cn/gjjrb/html/2015-07/20/content_1588742.htm

 

关闭 微信扫一扫

X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Master of Global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