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美经贸往来中,知识产权一直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多年来,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近年来,美国又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中国是否应照搬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中国应制定怎样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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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和文化因素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取决于一国的国情,即一国的经济因素、技术因素和文化因素。一国处于不同的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阶段,其适宜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不同的。
经济因素是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决定性因素。当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教育,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研发人员不足,经济发展的模仿效应大于创新效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不足,适宜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当一国的经济发展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能够不断地增加研发投入和教育投入,为了给研发投入提供充分的回报,适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人均GDP增长缓慢,经济发展水平低,国民收入少,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经济,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和教育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弱,研发人员不足,主要依靠复制模仿发展经济,这一时期我国适合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从2003年开始,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人均GDP快速增长,经济发展达到中等收入水平,有能力不断地增加研发投入和教育投入。国内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国内企业不再可能依赖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从劳动密集型经济向技术密集型经济转变,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我国企业不得不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适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变得非常重要。
技术因素是决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关键因素。当一国处于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更多地依赖复制模仿学习国外的技术,积累本国的技术基础结构能力,适宜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当一国进入了技术发展的中级阶段,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能够在复制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这时适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一国进入了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后,为了进一步激励创新,适合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技术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处于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复制性模仿阶段。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很少,增长速度缓慢,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占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六到七成,国外企业在我国市场加快专利布局,在技术上占有绝对优势,发达国家强烈要求我国在国内市场上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这一时期,我国适宜低水平的专利保护策,高水平的专利保护水平会阻碍技术的模仿和学习。
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高,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快速增长。2009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量;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4年居世界首位。我国进入了技术发展的中级阶段,即创造性模仿阶段,国内企业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基础结构能力,具备了创造性模仿的能力,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国内企业开始参与全球的技术竞争。我国迫切需要加强专利保护,专利保护不足会抑制创新热情,阻碍技术进步。
文化因素是影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基础性因素。当一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和人均受教育水平较低时,为了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文化产品和达到更高的教育水平,适宜采取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更多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只有当一国的文化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人均教育水平达到了较高的程度,才适合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
美国从 1787 年美国成立到 1989 年,一直不肯加入《伯尔尼公约》,在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里采取了低水平的版权保护,以便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文化产业得到长足发展后,美国才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保护美国在国内外的版权利益。我国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相对落后,我国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的版权产品,如图书、电影电视、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版权贸易逆差基本在10∶1。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5年,仅相当于初中二年级。当前我国不宜采取高水平的版权保护,高水平的版权保护会增加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成本,增加公民的受教育成本。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我国必须遵守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最低版权保护标准,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出版业的有序竞争。因此,我国应当适度加强版权保护,充分利用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弹性空间,做出一些版权限制和例外的规定,保障传播者充分合理地利用传播作品,保障社会公众能够获取知识和信息。未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和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我国将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加强对版权权利人的保护,更多地激励文化创新。
二、各国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
纵观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历史,各国都在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各国所处的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各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不同并处在动态调整之中。
美国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不断动态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美国曾经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美国采取了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复制模仿欧洲的技术;后来技术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美国才逐渐加强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美国在进入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后,采取了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主张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美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利益。
日本也同样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不断动态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日本在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采取了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复制模仿美国和西欧的技术;随着日本在基础科学领域的技术创新获得世界领先地位,日本开始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二十一世纪开始,日本更是将“知识产权强国”作为日本的重要国策。
韩国也曾经历技术发展的三个阶段。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处于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注重吸收引进国外的技术,积累本国的技术基础结构能力,采取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韩国进入技术发展的中级阶段,企业大幅增加研发投入,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快速增长,大大超过了国外在韩专利申请和授权量,韩国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二十一世纪以后,韩国进入了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韩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快速提高,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韩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采取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印度于1995年加入了TRIPS协议。印度为了保护本国的支柱产业——仿制药产业,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保护本国的仿制药产业。印度还根据本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优势,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本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了保护印度的长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印度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建立了传统知识图书馆,积极推进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印度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成功经验值得发展中国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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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已成为国际博弈的重要领域
国际经济贸易的频繁往来和各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差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存在国际博弈,这种博弈主要体现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谈判协商过程中。TRIPS协议谈判协商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不同的利益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展开激烈争论。发达国家主张在全球范围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希望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各成员国自主制定适宜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
当前美国倡导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谈判协商的过程中,同样体现了各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国际博弈。美国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削减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维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希望保留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一定的公共利益,以便尽快实现技术追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国际博弈的结果最终取决于各成员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综合实力,也取决于各成员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我国只有不断提高本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综合实力,在国际社会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才能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国际博弈中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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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情出发我国应采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
最优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当前,我国正在从劳动密集型经济向技术密集型经济转变,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我国迫切需要从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变。
首先,我国应积极履行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共同打击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我国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赔偿的标准,采取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按照正版产品的价值来计算实际损失,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成本,对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我国可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制裁的力度、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按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非法经营额,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严惩商标违法犯罪行为,重树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我国应当改革司法体制,减少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案件的干扰,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减少公民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成本,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人员、设施和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健全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其次,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必须完善创新政策。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根或者源,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根或者源。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创新就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一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只有和创新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能把关键技术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尽快在技术上追赶发达国家必须依靠自身的研发努力,发展中国家一味地复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是没有出路的,只会在技术上越来越落后。我国应加强科技立法,用税收政策、金融政策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重视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可以成立全国发明日,加强技术创新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青少年的发明意识,鼓励女性投入发明创造,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文化创新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三,我国应尽快提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只有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实践中灵活加以运用,才能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我国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不高,这严重减缓了我国在技术上追赶发达国家的步伐;相反,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熟练地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在中国进行大量的知识产权布局。我国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掌握知识产权研发、申请、许可和转让的模式和商业策略,尽快提高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政府应制定政策帮助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这对我国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未来的长远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至关重要。
最后,我国应尽快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我国曾经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形成消极因素,比如,群体意识和集体主义思想弱化个人权利意识,认为个人权利应让位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强调服从权威和等级秩序;强调变通和灵活运用规则,造成公民对法律很难产生神圣和敬仰的情感;重视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不重视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和知识产权文化的科学、理性和法治精神存在很大的冲突,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文化。但是客观上看,我国传统文化中也存在一些有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积极因素,比如,中华民族有着发明创造的优良传统,曾涌现了很多杰出的发明创造对世界科技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创新思想,提倡在学习前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中华民族有着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非常重视诚信等。我国应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抛弃传统文化的糟粕,保留传统文化的精华,吸收外来文化的先进要素,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知识产权文化。
作者:
王珍愚,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