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勋:吁建国产“浑水公司”
发布时间:03-02-16

造假可让企业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利益,因此须有发达完善的打假机制与之对应,并构建资本市场造假者与打假者的平衡。石建勋在采访中多次强调,通过鼓励打假、严惩造假,将上市公司欺诈造假行为扼杀在萌芽中,可助推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其指导思想是,对造假行为尽快建立有效惩罚机制,并对打假行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石建勋指出,市场打假与集体诉讼是一股来自民间和市场的重要“监察”力量,它可补充、辅佐政府单一行政监管的不足,从而形成强大的市场威慑力,藉此倒逼上市公司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亦有利于让投资者学会“用脚投票”,学会自我保护和维权。

“中国应着力打造一大批类似美国‘浑水公司’这样的专业性‘打假’公司,发挥并动员社会及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打假。”石建勋认为,专业性“打假”公司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投资者权益,这可对上市公司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增加上市公司造价成本,使得其不敢造假,否则会有高昂的法律诉讼成本和造假赔偿与处罚成本。

除上述建议外,石建勋还呼吁中国借鉴美国集体诉讼制度,让专业律师机构通过悠长服务,投入到投资者的维权过程中,藉此真正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他解释称,中小投资者能力范围有限,且处信息最边缘,因此在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赔偿范围、诉讼与索赔程序等方面,需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这方面可借鉴美国“辩方举证”制度;同时,还须完善落实“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机制的具体规则,藉此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

至于配套法律法规方面,石建勋说,中国要坚持赔偿规则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对赔偿规则予以类型化、具体化,将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下的赔偿规则分别作具体规定。鉴于此,除修订《证券法》外,还需重新修订《公司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其它配套法律中有关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款,严惩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信息造假等证券犯罪行为,这样才能确保注册制免受道德风险冲击。

转自大公报:https://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302/3286747.html

 

关闭 微信扫一扫

X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in Master of Global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