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富: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环境责任
发布时间:11-09-16

社会源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系列(四)

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环境责任

lluguangfu

刘光富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再生资源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组副主任

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政府和个人。

中央政府负责宏观法规政策制定,地方政府负责依法实施。

企业则要对生产、回收、循环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一系列责任。

社会源危险废物当前的治理困境,归根结底在于治理机制中各参与主体环境责任的缺失。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环境责任,是政府?是企业?还是个人?

去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督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此前,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会上指出,不仅企业要承担环境责任,环保等执法部门也要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李克强还表示,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全社会人人有责的治理行动。

由此可见,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政府和个人。

下面我们就从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来探讨社会源危险废物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环境责任。

一、政府的环境责任。

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载着不同的治理任务,扮演着不同的治理角色。中央政府一般主要负责制定环境治理宏观法规政策,地方政府则负责依法具体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缺失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同质化,导致环境责任主体模糊、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和行政执行效率低。因此,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对于有效的环境治理意义重大。

在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治理中,目前已出台的部分规定相反弱化了地方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责任的主动性。例如,根据今年8月新实施的《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对于未分类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利用以及填埋的全部环节都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而对于已经分类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只有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企业的环境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近些年,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政策的约束之下,企业或自愿或被迫,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要承担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责任。

我国社会源危险废弃物来源众多,具有腐蚀性、毒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社会的的危害巨大且回收处理市场混乱,需要尽快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中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鼓励并倒逼生产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防止污染的产生,减少使用有害物质或寻找可替代性材料。

三、个人的环境责任。

美国环境学家拉夫尔认为,环境问题的核心乃是消费问题。个人环境责任意识的觉醒,使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和使用商品时,能自觉抵制对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维护环境长远利益。

我们看到,现行法律只从侧面对消费者的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需要国家层面加快消费者环境责任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重点从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方面加以引导,培养绿色可持续的消费习惯。

转自浦东时报:https://www.pdtimes.com.cn/html/2016-11/04/content_11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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