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市场是我国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我国于2021年启动的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当前,推动碳市场行业和交易主体的“双扩容”,不仅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抓手,也是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地位和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碳市场仍面临覆盖有限、主体单一、碳价不稳、机制不畅等问题。
第一,碳交易行业覆盖范围有限,导致交易活跃度不高。目前,全国碳市场仅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石化、化工等其他高排放行业未能纳入其中,以致减排效应尚未充分覆盖整个经济运行体系。全国碳市场有待进一步扩容至工业领域的主要排放行业,从而强化碳交易在推动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仅发布6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覆盖行业和可开发的项目类型较少,对碳减排行为的激励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碳市场交易主体单一、流动性不足,碳配额分配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重点排放企业,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主体参与度较低。交易主体的单一性导致市场参与热度不高、交易规模有限,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在碳资源配置中的预期作用。金融主体参与的缺乏,也难以为碳减排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工具。此外,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不完善,尤其是碳配额分配机制过于宽松,造成整体减碳效果不佳。目前,全国碳市场采用基线法分配方式,以免费配额为主、基准线较为宽松,叠加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重启,导致减碳成本向下游的传导强度有限。尤其是未纳入监管的中小型企业,可能承接大型企业的产能转移,从而成为大型控排企业转移碳排放的“灰色地带”,削弱了碳减排政策的整体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三,碳价波动较大且缺乏稳定性,促进碳减排的有效价格机制尚未形成。自我国碳市场运行以来,碳市场履约驱动的“潮汐”现象明显。碳交易的“潮汐性”导致市场拥堵、价格波动剧烈,极大提高了企业的履约风险。而交易主体在非履约期缺乏交易动机,导致价格信号失灵,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市场信息不对称,企业对碳市场的认识和了解不足,也使碳价难以准确反映碳排放的真实成本和碳减排的市场价值。
第四,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缺乏有效衔接。近年来,强制碳市场对CCER机制的抵消规则频繁调整,且抵消项目范围多次变动,使企业难以形成稳定预期。自愿碳市场则缺乏与强制碳市场挂钩的价值锚点,项目审定、减排量核算等规则与强制碳市场脱节,部分自愿减排成果无法在强制碳市场兑现,存在“减排效力不互通”壁垒。此外,强制碳市场侧重通过配额约束倒逼重点企业减排,但过度依赖免费配额分配,且对自愿减排量的抵消限制过严,削弱了自愿市场“补充减排”功能。
着力提升全国碳市场活力,可从扩范围、丰主体、稳价格、促协同四维度精准施策。
第一,分阶段拓宽行业覆盖范围,完善自愿减排项目体系。一方面,制定梯度扩围计划,优先将石化、化工等碳排放规模较大、数据基础较好的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对陶瓷、玻璃等中等排放行业开展碳排放数据摸底与MRV(监测、报告、核查)体系试点;针对钢铁、铝冶炼等已纳入但管控不全面的行业,细化不同产品领域(如特种钢、再生铝)的核算标准,确保减排压力精准传导。另一方面,完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甲烷回收等领域的新增方法学;建立方法学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与减排需求,常态化评估并修订现有方法学,提升自愿市场对社会减排行为的激励覆盖面。
第二,丰富交易主体类型,优化配额分配机制。一方面,扩大主体准入范围,放宽金融机构参与限制,允许银行、基金公司开展碳配额质押融资、碳基金发行等业务。试点碳期货交易并向合格金融机构开放,培育专业碳资产管理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配额托管、交易代理服务。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路径,逐步开放个人直接交易权限。另一方面,改进配额分配方式,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参照国际先进水平调整各行业基准值,强化减排约束。建立“碳泄漏”预警与补偿机制,对高碳行业出口企业给予适度配额补贴,并将未纳入监管的中小企业纳入碳足迹追溯体系,杜绝产能转移导致的“碳泄漏”。
第三,多措并举稳定碳价,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方面,推行履约期分段清缴制度,将企业年度履约拆分为季度清缴节点,以分散集中交易压力。设立非履约期交易激励机制,如对非履约期交易量达到年度配额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下一年度配额拍卖优惠,以激发全年交易活力。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引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各行业碳排放数据、配额供需预测、重点企业交易动态,减少信息不对称。开展“企业碳市场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线上培训、线下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掌握碳价分析、风险管理技能,提升企业对碳价信号的敏感度,推动碳价反映真实减排成本。
第四,健全市场衔接机制,释放强制与自愿协同效能。一方面,搭建统一衔接框架,出台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衔接的管理办法,明确CCER抵消比例与项目清单。统一两大市场的MRV标准,要求自愿减排项目采用与强制碳市场一致的核算方法和监测设备,实现减排量“一次核查、双向认可”。另一方面,明确二者定位,强制碳市场聚焦重点企业减排,自愿碳市场承接中小企业、社会组织的减排需求。建立强制配额与自愿减排量的联动机制,允许企业用超额自愿减排量兑换下一年度强制配额减免。
(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09-22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