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刚:应按房产建筑部分征税
发布时间:06-07-13

        同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施建刚认为,现行房产税制定的方法和标准不正确,房产税是一种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人的财产税。
        因此,如果试点范围要扩大,必须明确两点,首先是必须按照建筑部分的价格征收,购房者只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不能就此征税。
        所谓按照建筑部分的价格收税,即假设一房产购买时的单价为10000元,简化税收等交易环节费用,其中5000元为土地部分,5000元为房屋部分。建筑部分不断贬值,而增值部分一定是土地。10年之后该房地产价格涨到30000元/平方米,但其中建筑部分从5000元贬值为3000元,而土地部分则涨到了27000元,就应该按照房屋部分的价格征收房产税。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建筑部分很可能已经没有价值,但还按照房地产的价值全部累加征收房产税是不合理的。
        其次,一定是对增量房征税。因为对存量的征税缺乏依据,在购房者买房时,并没有被告知需要征税。如果试点方案基于以上两点,将毫无意义甚至将被取消试点。

 

 

        (摘自《东方早报》,作者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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