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十五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的目标要求。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将于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之举。
以系统优化理念对接银发就业权益保障需求
《暂行规定》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填补了制度空白。《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3.2亿人,占比22.8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2亿人,占比15.87%。2025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79.25岁。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既有意愿也有能力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劳动,超龄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仅适用劳动年龄段以内、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由于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其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暂行规定》及时回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
《暂行规定》精准对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需求。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期面临五大痛点:工伤保障缺失、劳动报酬被压低、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卫生风险较大、维权通道不畅。工伤保障方面,过去超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往往陷入用人单位赔不起、工伤基金不能赔、商业保险赔不足的困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举打破了制度性排斥。超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即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使这一群体有了兜底性保障。劳动报酬方面,过去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超龄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漏洞,压低劳动报酬,还经常不能足额及时发放,严重侵害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要求“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确保超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定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方面,过去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超龄劳动者的特殊身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加班,严重侵犯其休息休假权利。《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这一方面确保超龄劳动者和非超龄劳动者平等适用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超龄劳动者年龄较大的实际因素,出台了更具人性化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第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这既考虑了超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为其合理安排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又保障其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平等享有职业安全和卫生教育的权利。维权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超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维权成本相对较低的调解、仲裁模式,也可以选择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的起诉模式,有效保障其选择权。
《暂行规定》体现了部门协同、系统优化的理念。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涉及劳动关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税收优惠、医保衔接等多个领域,任何单一部门都难以独立完成。《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制定发布,本身就体现了协同治理的制度自觉。其中,人社部负责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险,卫健委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税务部门负责涉税处理,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待遇衔接。五部门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构建从用工管理到健康保护、从安全监督到待遇保障的完整治理链条。
以制度平衡撬动社保提质与老年人力开发
《暂行规定》以务实的制度设计平衡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关系。过去,超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个企业难以承受巨额赔偿。现在,《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依法缴纳较低保费,便可将主要赔偿风险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用确定的、可控的小额支出,兜底了不确定的、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风险,极大降低用工成本。此外,《暂行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强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成本过高,可以不为职工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职工缴费,则可以据此吸引更加优质的超龄劳动者,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暂行规定》有助于超龄劳动者高质量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不仅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还有助于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维持基金长期平衡。《暂行规定》允许超龄劳动者以个人身份或与用人单位一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此举有助于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城镇职工而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体系,不仅能够提高超龄劳动者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还能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有助于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暂行规定》有助于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从需求侧看,《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和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雇佣超龄劳动者的意愿。从供给侧看,《暂行规定》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社会风险等全方位保障,可消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敢于走出家门、放心进入职场,增强超龄劳动者劳动供给意愿。《暂行规定》中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设计,避免透支式使用超龄劳动者,减少了劳动者过早失能、因病返贫的风险,让老年人能够更健康、更长久地参与社会劳动。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发力,推动超龄劳动者就业市场稳定发展,有助于充分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6-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