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哈特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
发布时间:10-20-16

20161020190441

瑞典皇家科学院10月10日宣布,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这是奥利弗·哈特当日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列克星敦的家中浏览祝贺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电子邮件。(新华社/路透/图)

哈特的理论表明,最优的合同安排应该是在保护权利感受的刚性合同与促进事后效率的柔性合同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哈特的产权理论可以最直接地应用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上,因此对于处于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

最优的合同安排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Oliver Hart(哈特)和MIT经济学教授Bengt Holmstrom(霍姆斯特朗),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方面的杰出贡献。对于诺奖,哈特教授本人是比较淡然的,因为他已经在诺奖候选人名单上陪跑多年。2014年在我哈佛访学期间,曾和他说,我这种经济学外行人都认为他能拿诺奖了,应该也就是最近这几年了,他回答说“Who knows?(谁知道呢?)”另外他表示如果能够获奖,他的理论能更多的被实践,这也正是产权理论所急需的。

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的角度思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制度问题,并由此发展成的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传统的契约理论试图通过设计各种复杂的合同条款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由此被称为“完全契约”或“刚性合同”,这是霍姆斯特朗的主要贡献。但是,以哈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可以通过事后的再谈判(灵活的调整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来应对各种或然事件,因此被称为“不完全契约”或“柔性合同”。有交易的地方就有契约,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例如长期的商业合同、法律法规、婚姻、师徒关系等等。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范围也非常广泛。

在私下,哈特将自己的理论描述为“Old theory(旧理论)”和“New theory(新理论)”。“旧理论”是指Grossman,Hart和Moore等共同创立的产权理论(property rights theory)。产权理论认为,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形下,签订不完全契约,安排合理的产权结构,通过事后的再谈判,可以实现有效率的交易。产权决定了合同双方的决策权与收益权,因此产权应该分配给不确定性情形下决策(例如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一方。由于该理论忽视了后期再谈判的成本,批评者认为按这个逻辑只要安排好产权,最初的合同存在与否就无关紧要要了,反正可以通过无限次的再谈判实现,这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很多刚性合同。

“新理论”是指在后期Hart,Moore和Fehr等共同创立的对产权理论起至关重要补充作用的参照点契约理论(reference point theory),该理论认为不完全契约中合同双方会以合同订立时的价格为“参照点”,如果一方利用再谈判让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另一方会由“积极履约”变成“消极履约”,而这两种不同的履约态度下交易的总剩余会有非常大的差异,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灵活性带来的效率损失。这一理论表明,最优的合同安排应该是在保护权利感受的刚性合同与促进事后效率的柔性合同之间进行权衡取舍。

哈特的理论与PPP

哈特的产权理论延续了科斯的思想,最直接的应用在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上,因此对于处于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政府已经将私人产品的供给大部分放开给私营部门,但是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目前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哈特等人的研究表明,在特定的行业运用PPP模式(公私合营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把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交给私营企业,能在多方面提高效率。

PPP模式在我国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领域,例如高速公路、城市污水处理、发电站、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医院、养老,水利和环保等。该模式的主体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政府负责规制与监管,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政府给予社会资本方一段时间(通常为20-30年)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结束,项目将移交给政府。2014年以来我国掀起一股PPP浪潮,发改委和财政部共批复了16万亿的PPP项目,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哈特和其合作者在应用产权理论分析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时,发现PPP模式相对于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的模式,具有以下效率优势:(1)PPP模式引入私营企业带来的激励增强。私营企业在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等方面有更强的动力,可以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成本,并满足差异化的公共需求以提高收益。(2)PPP模式捆绑建设阶段与运营阶段,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首先是负的外部效应,例如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建设阶段的外包,私营企业完全有能力在政府无法监督到的地方偷工减料,但是通过捆绑运营阶段,杜绝了这一动机;其次是正的外部效应,运营商在建设阶段深度介入,必然提高了后期可维护与可运营性,此种正外部性在捆绑情况下大大加强。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产权理论提供了非常大的应用潜力,例如此次中国的PPP浪潮,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对产权理论而言将会是强有力的实证支持。

(作者为同济大学公共管理系助理教授)

转自南方周末:https://www.infzm.com/content/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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