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计划与企业税负
发布时间:11-08-19

白云霞,唐伟正,刘刚

《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推荐理由

首先,作者不仅从省级税务机关层面展示了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以及由此导致税务机关采取的相机稽查和税收平滑等行为,而且在量化税务机关完成税收计划压力的基础上,深入到微观企业层面研究了税收计划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其次,本项研究对如何在税收征管环节落实中央新一轮减税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最后,已有研究受限于数据等因素,未能深入分析政府干预企业税负的具体渠道,本项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空缺。

作者简介

白云霞: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财务会计和资本市场。
唐伟正: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刚: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关键词

税收政策;税收计划;地方税务机关;企业税负

内容简介

本项研究基于2002-2012年中国省级税收计划的数据,发现地税局和国税局在样本期间很少出现未完成税收计划的情况;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税局的税收目标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是地税局的税收目标增长率反而逆势上升,与经济税源的偏离程度也相应拉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为避免出现未完成税收计划的情况,相机提高税务稽查的强度和平滑税收收入。这表明,在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下,税收计划具有很强的指令性,是税务机关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利用2002-2012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本项研究进一步检验了税务机关完成税收计划的压力是否传导至微观企业,本文发现当地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计划的压力较大时,企业税负显著上升;而当年初税收目标增长率较高时,这一情况更加严重。此外,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显著提高了非国有企业的税负,但是对地方国有企业没有显著影响。

本项研究揭示出,中央政府在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特别是治理衰退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设计本身,还需要对当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改革。首先,在国内、国际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背景下,弹性税收计划显然更加合理。其次,把对税收征管的考核重点从一味要求税收计划的完成向强调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等方面转变。最后,明确界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执法标准和权力边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原管理体制下,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追求税收高增长的干扰。因此,国税地税合并后不仅需要在涉税信息共享、执法尺度统一等方面下功夫,还需要提高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独立性,约束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的干扰,使地方税务机关能更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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