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政府角色——基于模糊Shapley值的研究
发布时间:02-05-21

刘惠敏  檀灵慧  胡梦月  秦俊杰  褚海涛

《运筹与管理》第29卷 第8期 2020年213-221页

 

推荐理由

传统建筑节能主要通过建筑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但是,建筑业主缺乏专业的节能知识和技术,一旦不科学地施工和使用节能设备、材料等,可能会带来二次能源浪费。同时,节能改造前期需要大量投资,建筑业主融资时,金融机构只从可行性和回报率来评判,导致建筑节能项目融资艰难。诸多因素迫使建筑企业开展节能改造的主观意愿很低。合同能源管理通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全过程节能改造并进行融资和风险管控,使得建筑节能改造不仅是节能任务,也成为可以盈利的市场活动。

事实上,节能改造既能降低能耗,又能提高建筑使用者的舒适度,提升建筑物品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空气污染;带动节能产业链发展,为宏观经济带来福利等。这些衍生的经济、环境、社会等非节能收益远远大于改造阶段可计算的节能收益。但是,节能服务公司和建筑业主等发起方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或者与非节能收益受益者进行符合市场价格的交易。外部性收益差异导致节能市场主要参与者的积极性低,存在一定的市场失灵,考虑将政府参与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收益分配中,构成新的利益相关者。

作者简介

刘惠敏: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绿色建筑与能源经济;工程风险管理;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影响评价。

檀灵慧、胡梦月、秦俊杰、褚海涛: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模糊区间 Shapley 值;外部性;利益相关者;政府

内容简介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比传统模式复杂。而节能改造的外部性导致利益相关者主动参与意愿不强,阻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发展。研究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的能源费用托管型为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利己性和逐利性,采用模糊区间Shapley值方法,构建核心利益相关者(建筑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节能收益分配模型;分析建筑节能改造的外部性特征,运用系统动力学厘清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产生的非节能收益(经济、环境、社会),形成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因果关系正负反馈回路;尝试将政府纳入分配机制中,构建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收益分配模型,有助于提高核心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收益;提出政府不应仅仅为了完成节能目标来鼓励节能改造项目,更应优化建筑节能改造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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